治安委员会
国民公会中负责治安的机构。 1792年10月17日建立,前身是制宪议会的调查委员会与立法议会的监督委员会。主要职能是掌管司法与社会治安及实施反嫌疑犯法令。初期有30名成员,每月由国民公会选出并对国民公会负责。 吉伦特派时期仅属一般权力机构。1793年9月13日经改组专事肃反,掌管调查、逮捕等事务。成员由救国委员会指定,并受其监督。11月分为四个署,在救国委员会指导下,分管巴黎、东北部、东南部、中西部的肃反工作。每个署设3名特派员。 恐怖时期,主管侦查、拘捕嫌疑犯,并向革命法庭提出控告,一度被称为“恐怖部”。曾参与对吉伦特派、联邦主义者的审判和对东印度公司事件的处理。 其成员除勒巴与达维外,均为非罗伯斯比尔派,抨击罗伯斯比尔的各项政策,1794年春,遂与救国委员会不断发生冲突,公开反对罗伯斯比尔。共和二年果月改组后,不再发挥重要作用。 1795年10月被解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