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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民国水源林区管理立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民国水源林区管理立法

1942年9月11日民国农林部发布《水源林区管理处组织通则》,共15条。主要规定,农林部按森林法的规定可在各河流域分别设置水源林区管理处,负责下列事项:(1)涵养水源、防沙防风等森林的调查管理及业权清理;(2)涵养水源、防风防沙等森林的编入或解除;(3)涵养水源、防沙防风等森林的测量区划及整理;(4)施业方案的编订与施行;(5)天然林的保护补植及更新;(6)各种森林灾害的治防;(7)河流勘查及测候;(8)土地利用及土壤调查;(9)有关理水防沙、水土保持等的森林工程;(10)其他与森林有关事项。通则还规定,林管处关于涵养水源、防沙防风等森林的补植更新及理水防沙等事项,遇有研究或实验的必要时,可商请中央林业实验所协同办理。林管处可在本区重要支流设立分区管理处,在未设林管处的区域直接隶属于农林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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