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
【释文】: 1989年9月1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共8章49条。办法所称市政设施,是指市区范围内的道路、桥梁、涵洞、排水管、河道、路灯及其附属设施。 市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办法规定,市政设施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并按城市规划建设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工程完工后,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市政设施的使用和管理单位应维护设施完好,充分发挥其功能,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市政设施的义务。办法还分别对市区道路、桥涵、排水设施、河道、路灯等市政设施提出了具体管理要求,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