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字词 | 普通管辖 |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 释义 | 普通管辖 亦称“一般地域管辖”、“区域管辖”。 按行政区域划分法院管辖案件的权限。普通管辖根据案件的不同性质,有不同的划分。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合宜,可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必要时可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案件,由被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诉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但是,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的诉讼,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正在被劳动教养或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户籍所在地管辖,若其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由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普通管辖的划分,有助于准确及时地查明案情,正确运用法律保证人民法院办案的数量和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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