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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1971年12月25日修订颁布《关于死毙牲畜处理场等的法律》,共5条。其中第1条规定:(1)本法中牲畜指牛、马、猪、绵羊、山羊。(2)本法中的死畜指已死去的牲畜。(3)本法中的死畜处理场指死畜处置场和化制场。(4)本法律中的死畜处理场系指取得都道府县知事许可为,解体、掩埋、或烧掉死畜而设置的设施或划定的区域。(5)本法中的化制场指领有都道府县知事许可,以牲畜的肉、皮、骨、内脏等为原料,为制造皮革、油脂、胶、肥料、饲料或其他物品而设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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