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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1966年《北海道东北开发公库法》第38条规定,在符合以下各号所列之一的场合,对为该违反行为的公库负责人或职员,处3万日元以下罚款:(1)在依本法规定须经主管大臣认可或同意的场合而未经其认可或同意时。(2)违反第5条第1项规定的命令,急于登记时。(3)从事第19条规定业务以外的业务时。(4)违反第29条的规定,运用业务上的余款,或者将现金寄存于国库以外时。(5)违反依第33条第2项规定由主管大臣发出的命令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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