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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旅馆业的治安管理和处罚规定。
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新发布并施行。共20条。
办法规定:凡开办旅馆都必须具备相应的消防、防盗、安全措施;建立起各种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旅馆内,严禁卖淫、嫖宿、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酗酒滋事、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旅客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者转让床位。
办法还就旅馆业经营中的一些具体事项,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和违法行为的处罚权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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