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新加坡外国投资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新加坡外国投资法 新加坡吸收外国投资,确定外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企业的权利义务,对其实施优惠和限制措施的法律。 1959年新加坡颁布了《新兴工业所得税免除法》和《工业扩展所得税免除法》,1970年颁布了《经济扩展法》。主要内容是:(1)外国资本投资领域。 未作具体限制,但规定了3个范围: 此类企业的出口为年度总销售额20%以上的,可申请为出口产业。 从实际看,主要是鼓励外资投向制造业,且集中于石油提炼、电子电器和金属机械制造、修船造船等工业中,也允许外资在金融业投资。(2)外国资本的投资比例。未作具体限制,既允许外国资本单独投资,也允许其与本国资本建立合资公司。 (3)税收优惠: 当固定资产在10亿美元以上,或者1.5亿美元以上至10亿美元以下者,其50%资本必须为新加坡永久居民所有或得到主管批准,在免税期满后还可以从投资利润中扣除一部分作为补偿免税期内固定资产折旧的费用。 对于扩大再投资所增加的设备,5年内免征该设备增加收入的所得税。 此外,还规定出口产品可免征出口税。从国外进口技术秘密,经主管部门批准,该项付款可减免征税,进口的生产设备如属应征项目,但国内不能生产,免征进口税。 进口的原材料如属应征税品种,则在产品出口时,返还进口时已交纳的税金。新加坡的所得税率为40%左右,但免税期较长,有的行业可减免8年,有的可以减免1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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