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政务院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政务院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 1951年10月1日政务院命令颁布。 它确定中国原有的和新创办的各类学校的适当地位,对其中不合理的地方进行改革,以适应培养国家建设人才的要求,以利于广大劳动人民文化水平的提高。学制内容:(1)幼儿教育。实施幼儿教育的组织是幼儿园。 幼儿园收三足岁到七足岁的幼儿,使他们的身心在入小学前获得健全发展。 (2)初等教育。初等教育包括儿童的初等教育和青年、成人的初等教育。对儿童实施初等教育的学校为小学,应给儿童以全面的基础教育。对自幼失学的青年和成人实施初等教育的学校为工农速成初等学校、业余初等学校和识字学校。 (3)中等教育。实施中等教育的学校为各种中等学校,即中学、工农速成中学、业余中学和中等专业学校。 中学、工农速成中学和业余中学应给学生以全面的普通的文化知识教育,中等专业学校按照国家建设需要,实施各类的中等专业教育。(4)高等教育。 实施高等教育的学校为各种高等学校,即大学、专门学院和专科学校。高等学校应在全面的普通的文化知识教育基础上给学生以高级的专门教育,为国家培养具有高级专门知识的建设人才。(5)各级政治学校和政治训练班。各级政治学校和政治训练班,给青年知识分子和旧知识分子以革命的政治教育。 其学校等级、修业年限,招生条件等另行规定。除上述各类学校外,各级人民政府为适应广泛的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之需要,得设立各级各类补习学校和函授学校。各级人民政府并应设立聋哑、盲等特种学校,对生理上有缺陷的儿童、青年和成人,施以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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