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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兵和兴造的法律。
汉创兴律,三国魏以私发兵事附入,始称擅兴律。晋复称兴律,南朝梁、陈复称擅兴律,北魏、北齐亦同,北周称兴缮律,隋复称擅兴律,唐因之,元改称军律。
明将其并入兵律和工律,清亦同。
规定了对擅自征调军队、泄露军事机密、临阵脱逃、巧避征役、征人稽留、擅自兴造和征发徭役、私造和私藏禁兵器等犯罪行为的惩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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