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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称“挟书律”。
秦代禁止私人藏书议书的法令。秦始皇三十四年(前213),丞相李斯的建议被批准,颁布挟书令。下令除医药、卜筮、种植书外,凡藏《诗》、《书》及百家语者,若非博士官所职,均需上交守尉焚毁。
令下30日仍不烧者,处髡发黥面、筑长城四年的苦役。
有敢谈论《诗》、《书》者处死示众,以古非今者族灭全家,官吏看到以上现象不举报的,一同治罪。至汉惠帝四年(前191),此令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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