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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称“当捐”。
旧中国对当铺征收的一种营业税。开始于清顺治九年(1652),制定典铺税例,规定每一当铺每年缴税银5两,康熙三年(1664)制定当铺征税则,每一当铺每年征税2两5钱至5两不等;雍正六年(1728)制定当帖规则,当铺须领当帖(即营业执照),缴纳“帖捐”(当税)。
此后,当税屡有增加,清末税额又有所提高,而且,各地还作了各种补充规定借以加税。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时期,继续征收当税。
1941年后,国民党政府将当税并入营业税不再单独开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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