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法
宋代以后历代政府准许商人凭引运销盐、茶的制度。 源于宋初折中法。政和三年(公元1113年),盐钞法大坏,宰相蔡京为维持官府专利以搜括财赋,改行引法。分盐引为长引和短引。长引许销外路,使用一年;短引只销本路,使用一季。限定装运重量和盐价。编制引目号簿,每引一号,一式两券,发给商人领盐运销的称引纸,官府留存以备查验的称引根。运销商人称引商。指定运销地区称引岸。商人缴纳包括税款在内的盐价领引,凭引支盐运销。 明代万历以前,行官专卖引法,即民制、官收、商运、商销,其时引是盐商纳钱领盐运销的凭证。 万历四十五年(公元1617年),改行专商卖引法,即民制、商收、商运、商销,时称纲法,引又成引商或纲商的根窝或窝本,为专商垄断权的根据。对茶所行引法大致相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