断绝外交关系 断绝外交关系简称“断交”。一般在两国关系严重恶化或爆发战争的时候实行。其措施是双方各自召回或要求对方召回其派驻的外交代表和全体使馆人员。依国际惯例,外交关系断绝后,本国国家和侨民的利益可委托第三国使馆代为照管,如1965年1月布隆迪王国宣布暂时终止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外交关系,中国驻布大使撤回。 ☚ 建交 使馆 ☛ 断绝外交关系在两国关系严重恶化或特定需要时,召回或要求对方召回其派驻的外交代表及全体使馆人员。是国家关系恶化的一个方面。见“中止外交关系”。 断绝外交关系severance of diplomatic relation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