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腊共和国宪法
现行宪法1975年6月7日通过,共四部分一百二十条。 该宪法规定:希腊为议会制共和国。总统为国家元首,由议会选举产生。行政权属于总统和政府。总统有权召集和解散议会,任免政府成员,颁布法律、法令,赦免罪犯,统帅三军,对外代表国家。 议会实行一院制。议员由直接选举产生,任期4年。议会有权监督总统和政府,决定国家财政预算等。议会可依法对总统提出弹劾。 立法权属于议会和总统。议会和政府共同行使法律创制权。政府由总理和部长组成。政府必须获得议会信任。 若议会有1/2以上议员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总统得解除总理职务或解散政府。司法权属于法院。 各级法院以希腊人民的名义行使审判权。宪法中关于共和政体、公民基本权利、总统、议会和政府的法律地位等条款不得修改。 其他条款的修改,须至少50名议员签名提议,由全体议员3/5多数票通过决定来确定,由下届议会进行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