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所
指具有不定期居住意愿的自然人和法人的地址。 居所与住所不同,它是指暂时居住地。但暂时居住不是短时间居住的意思,而是有预定期间居住的意思。 自然人和法人具有不定期居住意愿,通常是为了某种目的,如谋生、经商、求学等而作非长期居住。一般来说,一个人如果没有住所,或住所不明,或在外国有住所而在本国没有住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就以其居所为住所解决各种法律关系。 在国际税收中,具有居所的自然人和法人同样为其居所所在国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人的范围。但居所和住所相比属于不定期居住,所以被行使管辖权的范围也相应缩小。参“住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