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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8月,省教委颁发的实验方案。
要求通过小学苗文、侗文的教学,学生能熟练掌握苗文、侗文拼音规则;能听懂本民族的通用语;掌握3000左右的常用词汇,会用“四音格”与其他常用修辞方法说话、写字;会用苗文、侗文写简短的记叙文和常用应用文;能读懂适合少儿阅读的苗文、侗文书报;能用苗文、侗文给所学的汉文材料注音释义,促进汉语文的学习。方案还对开设苗文、侗文的小学学制作了规定,一般实行6年制,其中苗文、侗文课开设6年,汉语文课开设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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