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纺织品出口配额的管理办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纺织品出口配额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履行中国政府与纺织品进口设限国家政府签订的双边纺织品贸易协议,有效地管理纺织品配额,有秩序地发展对这些国家的纺织品出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以下简称“经贸部”)统一领导对设限国家的纺织品出口管理工作。对外负责谈判协议,协商解决双边协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内负责纺织品出口配额的分配、调剂、监督使用和管理,授权纺织品出口证书的签发部门,统一管理全国证书的发放和统计。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外贸局(以下简称各地经贸委)为本地区对设限国家出口纺织品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根据经贸部的授权签发纺织品出口证书;按经贸部规定组织本地区范围内的纺织品配额的余缺调剂;管理和督促检查本地区出口企业所分得配额的使用并负责本地区对设限国家纺织品的出口统计工作。 3.海关总署及各地海关对所有输往设限国家协议项下的纺织品实行监管,凭有效的纺织品出口证书查验放行货物。 对设限国家协议项下纺织品品类(包括配额品类和非配额品类)见附件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设限国家,为与中国签订双边纺织品协议的美国、欧共体、加拿大、芬兰、挪威和奥地利。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纺织品配额,系指双边协议项下棉、毛、人造纤维、其他植物纤维和丝混纺纺织品及其制品的出口数量的限额。 纺织品分类和配额计量单位以双边协议规定为准。 第二章 出口许可证制度 第五条 对设限国家出口纺织品实行纺织品配额和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配额由经贸部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分配;出口许可证由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和各地授权签证部门按经贸部分配的配额签发。 第六条 有纺织品出口经营权并承担上缴国家出口创汇任务的企业方可申请其经营范围内的纺织品配额。 第七条 已获配额的出口企业在每批货物出运前凭合同正本或副本,商业发票,国内生产加工证明以及信用证或本票向签证部门申请领出口许可证或其他证书。出口许可证正本交进口商凭以清关提货或向其政府主管当局申请进口许可证。 出口许可证副本一联(海关查验放行联)交海关查验放行,另一联经海关核验后退主管发证当局。 第八条 各种出口证书均应严格按照经贸部编制的《填制说明》用打字机或微型计算机填制。 证书一经签发,持证企业不得自行涂改。证书种类见附件。 第九条 签证日期应尽量接近货物的实际出运日期,许可证所列年度应与货物出运年度相一致。各种证书的有效期为3个月,签证一般为3个工作日。 第十条 纺织品出口签证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签证费。签证费用于与本项工作有关的开支,不得挪用。 第三章 配额的分配 第十一条 分配原则。为稳定市场、增加创汇和有效管理,配额分配应相对集中,不宜过散;配额基本上分配给有纺织品出口经营权,承担上缴国家出口创汇任务并有对设限类别出口实绩的出口企业;分配多少配额,按其上年出口实绩多少、售价高低和对纺织品出口的贡献大小以及执行本办法有关奖惩规定而定。 第十二条 分配方式。 1.基础配额的分配。基础配额分配每年分预分和决分两次进行。上年九月进行预分,当年3月进行决分。 (1)基础配额的预分。 1)于每年9月预分下年度配额。 凡持有基础配额的出口企业在当年度1~8月实际使用基础配额达到60%以上的,按基础配额的80%预分下年度配额。实际使用基础配额少于60%的,原则上按实际使用基础配额数预分下年度配额。 2)配额预分计算公式为: a.当年1~8月实际使用基础配额达到60%以上的,可预分基础配额的80%: 基础配额×80%=下年预分配额数 b.当年1~8月实际使用配额基数未达到60%的: 配额基数×实际配额使用率=下年预分配额数 (2)基础配额的决分。 1)凡持有基础配额的出口企业,在正常贸易条件下,配额使用率在90%以上者,可获得上年基础配额的90%;使用率低于100%的,按其实际使用率分配。 如使用率低于90%,但在当年7月15日前上交未用数的,可获得上年基础配额的100%;如连续两年未使用完所分得的配额,即使按规定的时间上交,也要适当减少其第三年度配额。如在8~9月交回当年剩余配额,下年配额扣罚交回部分的25%;10~11月交回的,扣罚交回部分的50%;12月1日以后交回或不交回的,扣罚交回或不交回的全部。 如连续两年不交回当年剩余配额或浪费配额情况严重,按未使用部分加倍扣罚。 2)配额决分计算公式为: a.上年配额使用率在90%以上(包括在7月15日前交回剩余配额): 上年基础配额×100%=当年基础配额 b.上年配额使用率在90%以下,剩余配额在8~9月交回,扣罚交回部分的25%: 上年基础配额-交回配额×25%=当年基础配额 c.上年配额使用率在90%以下,剩余配额在10~11月交回,扣罚交回部分的50%: 上年基础配额一交回配额×25%=当年基础配额 d.上年配额使用率在90%以下,剩余配额在12月1日以后交回或不交回,扣罚交回或不交回配额的全部: 上年基础配额-交回或不交回配额=当年基础配额 2.年增率配额的分配。 (1)年增率配额由经贸部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国家有关部门的出口企业纺织品出口的贡献大小进行分配,其中各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的配额切块分配到各地经贸委,各地经贸委将所分得的配额根据经贸部的规定对本地区的有关出口企业按纺织品出口的贡献大小提出分配意见报经贸部核准后按基础配额在决分时一并下达。 国家有关部门的出口企业配额由经贸部按有关企业纺织品出口贡献大小在决分时直接分配。 (2)纺织品出口的贡献大小,系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国家有关部门出口企业上年纺织品出口总值所占全国纺织品出口总值的比重。 (3)年增率配额分配计算公式为: (一)对欧洲共同体出口: 1.配额类别须申请出口许可证。 2.非配额类别须申请装船证书,作为出口统计凭证。 3.对协议项下手工制纺织品,须申请手工制品证书。 4.对协议项下第一、二组商品,除申请出口许可证或装船证书外,还须申请纺织品产地证。 5.对通过欧洲共同体转口,加工后再出口的纺织品,勿须申请纺织品出口证书。对外部加工(OPT)纺织品,须申请出口许可证,并出具纺织品产地证。 (二)对美国出口: 1.所有协议项下类别均须申请出口许可证。 2.对金额在250美元以下的样品输出勿须申请出口许可证。 (三)对加拿大出口: 1.配额类别(包括协商类别)须申请出口许可证。 2.非配额类别勿须申请证书。 (四)对芬兰出口: 1.配额类别须申请出口许可证。 2.外部加工(OPT)纺织品配额类别须申请专门的纺织品产地证。 3.非配额类别勿须申请证书。 4.对协议项下手工制纺织品,须申请手工制品证书。 (五)对挪威出口: 1.配额类别须申请出口许可证。 2.工业家配额类别须持挪外交部签发的工业家配额证书申请出口许可证。 3.非配额类别(除少数特殊类别须出具专门的产地证外)勿须申请证书。 (六)对奥地利出口: 1.配额类别须申请出口许可证。 2.对协议项下的监督品种须出具专门的出口证明书。 3.非配额类别勿须申请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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