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草案说明稿的批语和修改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草案说明稿的批语和修改 毛泽东于1952年4月16日和17日,对当时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副主任、中央人民政府节约检查委员会副主任彭真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草案的说明稿所作的两个批语和修改文。 见于1952年4月22日《人民日报》。批语说明已对“说明稿”有所修改,并请周恩来和彭真再阅,并审定印发。 修改文就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草案指出了当时开展的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三反”运动和反行贿、反偷税漏税、反盗骗国家资财、反偷工减料、反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的“五反”运动的性质,即除对大贪污犯和大盗窃犯的斗争外,是一次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内部的两种作风和两条路线的斗争,是一场群众性的社会改革运动;阐明了“三反”中的“三毒”和“五反”中的“五毒”的历史来源、社会基础及其危害;表明了中央人民政府对犯罪分子予以法律制裁的态度;总结了“三反”、“五反”运动开展以来所取得的成就及其积极作用和历史意义;阐明了制定惩治贪污条例草案的必要性,即:可以依法分别惩治犯罪分子,巩固已经取得的胜利,继续坚持与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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