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补助费
国家建设征用集体土地时,为了妥善解决被征地单位剩余劳动力的出路,安排被征地后农民的生产和生活所支付的费用。 国家规定,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2~3倍。但是,每亩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规定。按有关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0倍。安置补助费计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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