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税法
台湾现行征收娱乐税的基本法规。 台湾最早的娱乐税法于1943年7月8日制定公布,后历经修正,现行的娱乐税法是1980年6月29日公布的修正本,共18条。该法规定,娱乐税的征收对象是娱乐设施、娱乐场所或娱乐活动所收票价或收费额。 其娱乐项目包括电影;职业性歌唱、说书、舞蹈等各种表演;戏剧、音乐演奏及非职业性歌唱、舞蹈等表演;各种竞技比赛;舞厅或舞场;撞球场、保龄球馆、高尔夫球场及其他提供娱乐设施供人娱乐者。前列娱乐项目不售票券,另以其他饮料品或娱乐设施供应娱乐人者,按其收费额课征娱乐税。 娱乐税税率按不同种类分别不得超过5%至50%。该法同时对免征税、稽征方法、奖惩等事项作了具体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