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我国征收契税的基本法规。
1950年3月31日由政务院第二十六次政务会议通过,1950年4月3日政务院发布,1954年6月11日财政部奉政务院(54)政财习字第48号批示的(54)财农范字第58号通知修改。该条例适用范围是:乡村以完成土地改革地区为限,城市全国通用。条例规定的纳税人是土地房屋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契约的承受人。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县(市)及相当于县(市)的人民政府。
契税税率是:买契税,按买价征收6%;典契税,按典价征收3%;赠与契税,按现值价格征收6%。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