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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挑选会试落第举人为官的制度。
始于乾隆十七年(1752),六年一次。凡会试四科不中者(嘉庆时改为三科),于大挑之年取具同乡京官印结,呈请礼部查造清册,注明年岁,经吏部验看,由朝廷派大臣于各省举人中挑选,先察形貌,后审应对,被挑中者可用为知县(习惯上称为大挑知县)或州、县学官。初按各省大小以定名额,后改为取应选者的十分之五。
因举人人数逐科积增、官职有限等原因,此制常难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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