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数人之债
以同一给付为标的而有多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参加的债。 债的一方当事人有数人时,由于他们之间的关系不同,可以分为下列情况:(1)按份之债。即数个债权人或债务人各自只对自己的份额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前者为按份债权,后者为按份债务。按份债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大小和按份债务人所承担义务的多少,都只限于他们各自的份额。 (2)连带之债。即数个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权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全部债务。 连带责任只存在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中,而与多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之间的内部关系无关。连带债务人之间的内部是否分担份额,都不影响对整个债务负责,任何一个债务人无力清偿他所承担的债务时,其清偿责任就落到其他债务人身上。 连带债权人间不论是否分担份额,任何一个债务人清偿了规定的债务,就意味著对全体债权人履行了债务。 (3)共同之债。即债的标的为不可分物之债。如甲乙工人共同负有给付债权人一辆汽车的债务。 在共同债权中,一个请求权属于债权人主体。债务人须向全体债权人履行。 如果共同债权人中之一人要求单独向他履行时,债务人可以拒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