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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复议申请人所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审理是行政复议程序中最重要的阶段。在审理阶段,复议机关应当作好以下工作:❶ 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复议被申请人;❷ 确定行政复议机构组成人员;❸ 更换或追加复议参加人;❹ 决定是否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❺ 确定是否允许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见复议申请的撤回);❻ 审查复议申请书或者申请笔录、答辩书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和证据,评判和确定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复议机关在审理时主要应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内容是否适当。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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