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我国的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 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自治州、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均受原选举单位和选民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法予以撤换。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