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国际宣言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国际宣言
宣言的定义和类型 1.国际宣言的定义 国际宣言又称国际宣言书,是国家、政府、政党、团体、国际组织单独或多方联合宣布在国际间的某些重要问题上的方针、政策,原则、立场,观点、态度的外交文书。 2.国际宣言的类型 (1)单方面发表的宣言 就是由一个国家、政府、政党、团体、国际组织单独发表的宣言。如《美国独立宣言》。 (2)联合发表的宣言 这种宣言又被称为共同宣言,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政府、政党或其他组织团体经过谈判、协商,为表示共同的主张、主场、观点、态度所公开发布的文告。 (二)外交宣言的写作 1.标题 单独发表的宣言,其标题有两种情况: 一是由国家名称加文种组成,如《××共和国宣言》; 二是由所涉及的问题或事件加文种组成,如《××事件宣言》。 联合发表的宣言,其标题有多种写法。 一是由两国名称加文种组成,如《中日联合宣言》。 二是由两国名称加所涉问题再加文体名称组成,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南非共和国关于伙伴关系的比勒陀利亚宣言》。 三是由一方国名和其所对应的国际联盟名称加所涉问题再加文种组成,如《中国与东盟关于非传统安全领域合作联合宣言》。 四是由国际联盟名称加文种组成,如《东南亚国家联盟成立宣言》。 五是由国际会议名称加与会国家数目再加文种组成,如《德黑兰会议三国关于伊朗的宣言》。 可见标题并无一定之规,可根据情况灵活处理。 2.正文 外交宣言的内容有两种情况:一是政论声明式的内容,二是准则条款式的内容。 前者属于全文一体性写法,不分条款,但由自然形成的开头、主体、结尾三大部分组成,其中主体部分还可能分为若干层次,但都是隐性的,不在外部表现出来。 后者也有开头、主体、结尾三部分,但主体部分由若干条款构成。其中开头部分是引言,用以表明参与国家、共同目标和原则、共同理想和愿望等,由“特联合发表如下宣言”一句过渡到主体部分。主体部分分条列款予以表达。结尾部分表达签署的时间地点。 3.签署 包括参与国家名称、代表人身份和代表人签字。 【例文】 南海各方行为宣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东盟各成员国政府,重申各方决心巩固和发展各国人民和政府之间业已存在的友谊与合作,以促进面向21世纪睦邻互信伙伴关系;认识到为增进本地区的和平、稳定、经济发展与繁荣,中国和东盟有必要促进南海地区和平、友好与和谐的环境;承诺促进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盟成员国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会晤《联合声明》所确立的原则和目标;希望为和平与永久解决有关国家间的分歧和争议创造有利条件;谨发表如下宣言: (这是一篇联合发表的宣言,第一自然段是引言,阐明参与各国的基本立场和态度。) 一、各方重申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以及其他公认的国际法原则作为处理国家间关系的基本准则。 二、各方承诺根据上述原则,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探讨建立信任的途径。 三、各方重申尊重并承诺,包括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所规定的在南海的航行及飞越自由。 四、有关各方承诺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包括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由直接有关的主权国家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以和平方式解决它们的领土和管辖权争议,而不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 五、各方承诺保持自我克制,不采取使争议复杂化、扩大化和影响和平与稳定的行动,包括不在现无人居住的岛、礁、滩、沙或其他自然构造上采取居住的行动,并以建设性的方式处理它们的分歧。 在和平解决它们的领土和管辖权争议之前,有关各方承诺本著合作与谅解的精神,努力寻求各种途径建立相互信任,包括: (一)在各方国防及军队官员之间开展适当的对话和交换意见; (二)保证对处于危险境地的所有公民予以公正和人道的待遇; (三)在自愿基础上向其他有关各方通报即将举行的联合军事演习; (四)在自愿基础上相互通报有关情况。 六、在全面和永久解决争议之前,有关各方可探讨或开展合作,可包括以下领域: (一)海洋环保; (二)海洋科学研究; (三)海上航行和交通安全; (四)搜寻与救助; (五)打击跨国犯罪,包括但不限于打击毒品走私、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以及军火走私。 在具体实施之前,有关各方应就双边及多边合作的模式、范围和地点取得一致意见。 七、有关各方愿通过各方同意的模式,就有关问题继续进行磋商和对话,包括对遵守本宣言问题举行定期磋商,以增进睦邻友好关系和提高透明度,创造和谐、相互理解与合作,推动以和平方式解决彼此间争议。 八、各方承诺尊重本宣言的条款并采取与宣言相一致的行动。 九、各方鼓励其他国家尊重本宣言所包含的原则。 十、有关各方重申制定南海行为准则将进一步促进本地区和平与稳定,并同意在各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朝最终达成该目标而努力。 (由于内容较复杂,采用篇中分条,条下分款的写法,表达得十分清楚明白。) 本宣言于2002年11月4日在柬埔寨王国金边签署。 (这段是结尾部分,写明时间、地点。) 签署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副部长兼特使 王毅 文莱达鲁萨兰国外交大臣 穆罕默德·博尔基亚 柬埔寨王国外交大臣 贺南洪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外长 维拉尤达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副总理兼外长 宋沙瓦 马来西亚外长 赛义德·哈米德 缅甸联邦外长 吴温昂 菲律宾共和国外长 布拉斯·奥普莱 新加坡共和国外长 S·贾古玛 泰王国外长 素拉杰·沙田泰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外长 阮怡年 (这是最后的签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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