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最高委员会组织大纲
1939年1月28日由国民党五届五中全会通过后实行。 共十条,规定:中央执行委员会于抗战期间,设置国防最高委员会,统一党政军指挥,并代行中央政治委员会之职权,中央执行委员会所属之各部会,及国民政府五院、军事委员会及其所属之各部会,兼受国防最高委员会之指挥。总动员委员会直隶于国防最高委员会。国防最高委员会设委员长一人,由国民党总裁任之。委员长,对于党政军一切事务,得不依平时程序,以命令为便宜之措施。 国防最高委员会,由中央执、监委员会常务委员;国民政府五院正、副院长;军事委员会委员;由委员长提出经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通过者组成,并由委员长从中指定十一人为常务委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