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成本管理暂行办法
1988年8月31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布。 共6章50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规定成本管理的基本任务是:通过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成果,挖掘降低成本的潜力,努力降低成本。 还规定成本项目和开支范围,不得列入成本的费用,以及成本核算,分级、分口管理、权责结合、责任到人的成本管理责任制等事项。规定企业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的成本管理进行监督,财政、审计、税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权范围对企业成本管理进行检查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企业、责任人员和企业领导人,应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本办法适用于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以经营土地开发和商品房屋建设为主的其他企业也应按本办法管理成本。集体所有制开发企业的成本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过去各种有关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成本管理的规定,如与本办法有抵触,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