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企业调节税
指对国营大中型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超过合理留利的部分征收的一种税。 根据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批准试行的《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规定,调节税以国营大中型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超过合理留利的部分为征税对象,以独立核算的国营大中型企业为纳税人,税率由财政、税务部门商同企业主管部门逐户核定。其方法是以核定的企业1983年基期利润为基数,扣除按55%计算的所得税额和合理留利后的余额,占核定基期利润的比例,即为调节税税率。没有余额的,不核定调节税税率。国营企业调节税采取按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办法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