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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政府负责地方行政的机构。
据1928年3月中国国民党二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国民政府内政部组织法设立。其职掌为:依据法令管理地方行政及土地、人口、水利、警察、选举、国籍、宗教、公共卫生、社会救济等事务。设民政、土地、警政、卫生、总务五司及人口局。
置部长一人,特任,主管部务。
政务、常务次长各一人,协助部长,办理部务。其下有参事、秘书、视察、技正、编审、技士等。
1928年10月“训政”开始后,为行政院属部之一。1938年2月,行政院直属禁烟委员会改称禁烟总监,转隶内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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