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例外的原则
关贸总协定认为缔约各方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实施可能与总协定条款不符的措施,只要这些措施是保护其国家安全利益所必需的。 关贸总协定第21条特别申明,本协定不得解释为:(1)要求任何缔约方提供其根据国家基本安全利益认为不能公布的资料;(2)阻止任何缔约方为保护国家基本安全利益对有关下列事项采取其认为必需采取的措施。即裂变材料或提炼裂变材料的原料;武器、弹药和军火贸易或直接和直接地提供军事机构用的其它物品或原料的贸易;战时或国际关系中的其他紧急情况;(3)阻止任何缔约方根据联合国宪章为维持国际和平和安全而采取行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