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
也称“商事法”。 调整商事经济关系中商人、商业组织和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的统称。包括:公司、票据、保险、海商等方面的法规。早在11-15世纪,欧洲地中海一带的国家,随著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逐渐由商事习惯演变成商人法。最早的商事立法有法国的《商事条例》(1673年)和《海事条例》(1681年)。 近代第一部资本主义的商业法典是1807年拿破仑一世颁布的《法国商法典》。我国自秦汉以来,历来是诸法合体,没有专门的商法。 在清代光绪三十四年(公元1908年)仿效欧洲商法拟定的《大清商律》,是我国第一部独立的商法。国民党政府时期,辑有《六法全书》,开始包括商法,后又将其分别纳入民法和行政法,并曾陆续颁布票据法、公司法、海商法和保险法等单行商业法规。 新中国建立后,陆续公布了一些调整商业经济关系的单行法规,但我国的商法典目前尚待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