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包裹
简称“商包”。 通过邮政寄递的经营性物品或超过民用包裹重量、尺寸限度的包裹。其中符合包裹准寄范围,但尺寸、重量超过商包最大尺寸、重量,如果其重量不超过25kg,尺寸能装入4号邮袋的,可作为大件商包交寄。 商品包裹在民用包裹资费的基础上,另加收50%,大件商品在按商包资费计算以后每件另加收1元手续费。保价费按报值额的1%收取。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原邮电部于1991年6月决定将其加收50%的部分改由各省、区、市邮政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下浮。同时还决定1kg以下的包裹,不论是否属经营性均按民用包裹收寄。 此项业务已取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