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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商品及其指标的计划管理办法。
1959年2月,国务院批转商业部等六个部《关于商品分级管理办法的报告》中,将商业部门经营的全部商品,划分为中央管理的商品和地方管理的商品,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中央管理的商品,由国务院、国家计委和主管部安排计划,统一平衡;地方管理的商品,主要品种由地方各级有关部门安排计划,统一平衡。80年代开始,随著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体制的改革,国家只对少数与国计民生关系重大的商品实行计划管理,其他商品则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或实行市场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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