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哈密古城税则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哈密古城税则 条规名。清光绪十一年(1885),巡抚刘锦棠于哈密、古城(今奇台县境)设立税局,对内地进疆货物收取货税,定税则9条。主要内容为:大宗货物每折银一两,征税三分,零星货物免征;征税后货物在新疆各地销售,不再重征;偷漏税款一经查出,货物全部没收,并罚款三倍,所罚款项一半充公,一半赏给有功人员;征税人员贪污受贿者,严厉处罚;所收税款,交归省库;两地税局均归镇迪道辖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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