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
调整在中国境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行政规章。 1987年3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执行。共8条。旨在明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主要内容是:(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占投资总额的7/10。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24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香港、澳门及台湾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投资举办的企业,其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适用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注册资与投资总额比例参照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