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关于中外合资企业的登记审批程序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关于中外合资企业的登记审批程序 1981年4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 共12条。主要内容:(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必须在中国投资管理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后30天内,向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2)登记时必须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❻ 合营企业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环境保护、城市建设、供水供电等建设条件的核准文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合营企业登记申请书和各项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批复。其审批程序如下: (4)合营企业迁移、转产、增减或转让注册资本、延长合同期限,必须在国家外资管委会批准后的1个月内,持批准证件向合营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更换董事长或总经理,必须立即办理变更登记,换发营业执照。 (5)合营企业到国外从事业务活动,需要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证书》时,须向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并将营业证书内容草稿一式二份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后,由受理登记的机关代发营业证书。 (6)合营企业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合同,必须持国家外资管理委员会批准文件和财政部门与中国银行有关财产清理完结的证明,向原受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纳营业执照。原合营企业合同终止后,如由中方继续经营,须另行登记,换领营业执照。(7)华侨、港澳同胞及其所办的公司、企业,同各地方、各部门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企业,其申请登记和审批程序参照本程序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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