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司法审查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司法审查 国家司法机关(普通法院或宪法法院)适用司法程序审查和裁决法律和行政行为是否同宪法相抵触的一种制度。司法审查制度起源于美国,是最高法院在1803年裁判的马伯里诉麦迪逊(Marbury v Madison)一案中确立的制度。首席法官马歇尔(John marshall,1801~1836在职)在该案判决中明确宣布“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阐明法律的意义是法院的职权”。从此,开创了联邦最高法院审查国会立法的司法审查制度。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对欧美和世界其他一些国家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许多国家包括某些传统的议会制国家纷纷仿效美国建立司法审查制度。目前,形成了两类司法审查制度,一类是美国式的实行由普通法院审查违宪问题;另一类是以欧洲大陆国家为代表的在普通法院之外设立专门的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来行使司法审查权。 美国式的司法审查制度有下列特点: 欧洲大陆式的司法审查权一般由十至二十名法官组成的宪法法院行使,其职权一般包括:审查议会制定的法律的合宪性;审理宪法诉讼;裁决国家机关之间,联邦同各州之间,各州之间的权限争议;负责维护联邦制度等。欧洲大陆式司法审查制度有下列特点: 英国的司法审查制度不同于上述监督宪法实施的司法审查制度。从司法机关审查议会立法这一含义上来说,英国是不存在司法审查制度的。因为英国标榜“议会至上”,议会的法律地位高于行政和司法部门,司法机关无权审查立法机关的法律是否违宪,而且,英国是不成文宪法国家,没有一部效力高于普通法律的成文宪法。英国的司法审查制度是指由普通法院根据受到行政机关不法侵害的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行政行为进行的合法性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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