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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森林法》第37条规定:(1)森林发生生物为害或有发生之虞时,森林所有人应扑灭或预防之。(2)前项情形,森林所有人于必要时,经当地主管机关许可,得进入他人土地,为森林生物为害之扑灭或预防,如致损害,应赔偿之。第38条规定:(1)森林生物为害蔓延或有蔓延之虞时,主管机关得命有利害关系之森林所有人,为扑灭或预防上所必要之处置。(2)前项扑灭预防费用,以有利害关系之土地面积或地价为准,由森林所有人负担之。但费用负担人间另有约定者,依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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