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台湾律师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台湾律师法 目前在我国台湾地区适用的律师法规。1941年1月1日南京国民党政府颁布《律师法》并于同日施行,后于1945年、1948年、1949年以及台湾当局于1962年、1971年、1973年、1982年、1984年多次修订沿用。该法共51条,主要内容如下: 律师资格 取得律师资格,原则上要通过律师资格考试。但以下人员可通过考核取得律师资格: 律师登录 律师登录是律师到相应法院执行职务的必经程序。律师可以向两个地方法院及其直接之上级高等法院或分院申请登录;高等法院分院、地方法院应将登录之律师陈报高等法院,同时通知同院检察处;高等法院接受前项陈报后,应连同本院登录之律师转报最高法院及通知同院检察处,并由高等法院检察处按月转报法务部。 律师公会 是台湾律师的行业组织,律师非加入律师公会,不得执行职务。律师公会分为二级:地方公会和台湾律师公会联合会。律师公会应订立章程。律师公会违反法令或律师公会章程,社会行政主管机关可分别施以警告、撤销其决议、整顿、解散等处分。 律师事务所 是律师的工作机构。律师应当在执行职务的地方法院所在地设立事务所,并报法院及检察处。但同一地方法院管辖区域内,不得设两个以上的事务所,并不得在任何地区另设任何类似名目的机构。 律师的义务 律师的义务大体可分为对于司法机关的义务、对于当事人的义务和其他义务三类:对于司法机关的义务包括: 律师惩戒 律师违反律师法的有关规定,或有犯罪行为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或有违背律师公会章程的行为,且情节重大者,应对该律师予以惩戒。律师惩戒机关为律师惩戒委员会和律师惩戒复审委员会。惩戒的提起有两种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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