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理审判员协助审判员进行工作的审判人员。1983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23岁、没有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公民,可以被任命为人民法院的助理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必、须具有专业法律知识。助理审判员由本级人民法院任免。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在代行审判员职务时,与审判员享有同等权利。参见〔审判员〕。 助理审判员审判人员之一。协助审判员进行审判工作的法院工作人员。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且未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年满23周岁以上的公民,可以被任命为助理审判员。各级人民法院均可以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任免,协理审判员进行工作。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助理审判员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参见 “代理审判员”。 助理审判员deputy judg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