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理总检察长
澳门检察院的负责人。助理总检察长由澳门总督根据澳门司法高等委员会的建议任命,领导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代表检察院并确保检察院与其他机关的关系;领导检察院活动并确保其正常运作;发出检察院司法官应遵守的指示;对检察院司法官授予职权;对检察院司法官分派工作;指定检察院司法官的代任人;为应付法院年假期间或其他的紧急工作,在必要时,安排轮值;在法律规定的强制咨询或应总督请求时发表意见,在法律要求或应总督请求时,参与澳门地区为利害关系人的合同的订立;监管检察院部门办事处,并对其公务员授予职权;每年向澳门司法高等委员会呈交一份关于工作状况之报告书;建议总督或立法会作出旨在提高检察院效率及改善司法机构的立法措施;行使法律所赋予的其他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