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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台湾国有林检查放行立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台湾国有林检查放行立法

台湾《国有林产物处分规则实施办法》第39条规定,林产物之查验放行依下列规定行之:(1)林产物放行地点应依合约书约定行之。(2)林产物末径20公分以上者,采取人应于每支切面用油漆记明号码,盖用已登记之印章,由查验放行人员于每支加盖笔行印后放行。(3)造林木末径未满20公分,长度未满5公尺之用材,无法记明记号或验印时,采取人应分组加以编号,其属薪材或副产物得以衡量查验放行,其属针叶树及阔叶树贵重木之用材应逐根编号检尺。(4)查验放行人员验印完竣后,应填造林产物明细表三份,一份存检查站,一份报林管处,一份交采取人收执。山地保留地内国有林产物之查验放行,比照前项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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