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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时战争得胜,向宗庙和社稷献俘,再行受俘礼,由皇帝接受战俘。
《旧唐书·宪宗纪下》:“元和十四年,上御兴安门受田弘正所献贼俘。”《宋史·太祖纪二》及《礼志二十四》载:开宝四年俘刘,献俘于太庙、太社后,宋太祖御明德门受俘。《清会典·礼部》:“凡受俘之礼,献俘之次日皇帝受俘于午门楼,兵部尚书跪奏平定某地所获俘囚某等,谨献阙下;制曰:‘所献俘交刑部。’刑部堂官跪领旨,兵部官引俘出,交刑部官,刑部官械俘出,施行。
”参见“献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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