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罪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罪 国际法和国际刑法名词。是破坏国际航空秩序,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的这一类犯罪的总称。为了有效地打击危害国际民用航空的犯罪活动,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专门多次召开了国际航空法外交会议,制定了几个有关制止和惩处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国际公约。根据这些国际公约的规定,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罪包括下列三种罪行:(1)非法劫持航空器罪;(2)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罪;(3)危害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罪。关于非法劫持航空器罪,1970年12月在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主持下,在海牙召开了航空法国际会议,签订了《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即《海牙公约》)。该公约明确规定了非法劫持飞行中的航空器即构成犯罪,各缔约国承诺对这种罪行给予严厉惩罚。该公约第1条规定了非法劫持航空器罪的定义:凡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任何人:(1)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或用任何其他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或从事任何这种行为未遂;或者(2)是从事任何这种行为既遂或未遂的人的同犯,即是犯罪(以下称为“罪行”)。关于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罪,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罪行,不仅可以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发生,而且也可能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发生。因此,只有《海牙公约》还不足以维护国际民用航空运输的安全。1971年9月在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主持下,又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召开了航空法国际会议,并签订了《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即《蒙特利尔公约》),作为对《海牙公约》的补充。《蒙特利尔公约》第1条规定了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罪的定义:(1)任何人如果非法地和故意地从事下述行为,即是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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