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字词 | 印度尼西亚一九五七年监督外侨学校条例 |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 释义 | 印度尼西亚一九五七年监督外侨学校条例 全称一九五七年十一月六日最高军事掌权者关于监督外侨教育第九八九/MT/一九五七号条例。1957年11月18日由国防部长朱安达(Djuanda,1911—1963)颁布于雅加达。条例规定:外侨学校只为外侨设立;部长准许几间外侨学校接收印尼籍学生;小学至中学须缴纳2500盾—7500盾印花税;教师须申请准字并缴纳250—750盾印花税;教科书须经印尼教育与文化部批准;不准开办外侨高等院校,等等。1957年11月13日,教育与文化部长普里约诺(Prijono,1907—1969)颁布关于监督外侨教育的执行条例,作了补充。半年内各外侨学校须适应条例规定。1957年全印尼原有2000间华校,42.5万名学生,其中印尼籍学生25万名。条例实施后,1958年7月华侨办华文学校850间,学生15万名。1100间学校由印度尼西亚国籍协商会接管,改为印尼民族学校,课程与公立学校同,讲授华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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