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四)政社分开,建立乡镇政府 |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
释义 | (四)政社分开,建立乡镇政府 (四)政社分开,建立乡镇政府1982年《宪法》重新规定,农村的基层政权为乡、民族乡、镇。人民公社为生产经济组织。1983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云南省根据《通知》精神,在陆良等15个县进行了政社分开、建立区乡政权的试点,并于1984年1月全面开展,绝大多数地区改人民公社为区,改生产大队为乡。同年6月,农村政权体制改革全面完成。全省实行大区小乡制,原则上以公社管辖范围为基础设区,以大队管辖范围为基础建乡。经过改革后,全省设立了1 380个区,119个县辖镇,建立12 539个乡(其中民族乡1 682个),452个区辖镇。有70个县辖镇设立了313个农村办事处。这样,全省共有区和县辖镇1 499个单位,比原有社镇数多3个单位;共有乡和乡级单位13 304个,比原有大队数减少474个单位。政社分开后,乡干部实行在职不在编,任职期间由国家支付工资,享受公费医疗,其经费列入省财政预算;继续保留责任田,自带口粮。一改过去大队干部报酬由集体负担的政策。 表10-2-1 1999年农村基层政权情况 单位: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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