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四)国家定购时期 |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
释义 | (四)国家定购时期 (四)国家定购时期为强化粮食定购的任务观念,确保国家掌握足够的粮源,1991年,国家决定将粮食合同定购改为国家定购,进一步强调粮食定购既是国家任务,又是农民应尽的义务,是各级政府的责任,必须保证完成。同时明确对农民交售定购粮继续实行“三挂钩”政策。对农村返销粮,要求保证重点,从严掌握;对灾区有偿还能力的农户采取临时借销、新粮收获后归还的办法。1992年,国务院决定,适当提高粮食定购和统销价格,定购价格在现行定购价格基础上,平均每50公斤中等质量标准的提价额为:小麦6.10元,粳稻5.00元,籼稻3.00元,玉米3.30元。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对农村平价销售继续实行按计划分月供应。销售价格原按定购价或统销价格供应的,改按调整后的定购价供应;原按定购价加费用供应的,继续按调整后的定购价加费用供应。1993年,国务院决定继续实行和改进粮食定购“三挂钩”政策,将化肥、柴油由奖售实物改为平议差价部分的价外加价,标准为:每50公斤小麦、玉米各4.2元(中央财政负担3.175元,地方财政负担1.025元)。为了防止“谷贱伤农”或粮价暴涨,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省政府制定了粮食收购保护价格:1993年度每50公斤中等白小麦32.50元,花小麦32.00元,红小麦31.50元,玉米21.00元,中籼稻26.00元。同时规定,市场粮价低于粮食收购保护价加价外加价时,按定购数量,以保护价加价外加价收购;市场粮价高于保护价加价外加价时,随行就市,按市场价格收购。对农村缺粮供应,粮食部门主要是转变职能,搞好服务。取消省内市、地间的平价粮食调拨,要求产销区直接签订购销合同并严格履行。并明确,今后除部分中央认定的特大自然灾害外,省不再核批粮食指标。1994年,为了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提高粮食收购价格。河南省自6月1日起将原定购的稻谷、小麦、玉米收购价格每50公斤提高到52元,比1993年实际收购价格提高16元,提价幅度为40%。当年秋季全省干旱严重,市场粮价上涨较快,加之外省到河南高价收购粮油,使省内一些地方粮食供求出现了紧张局面。为安排好省内粮食市场供应,稳定价格,当年9月省政府批转省粮食厅关于做好省内粮食总量平衡工作的报告,决定对省内粮食总量平衡实行省、市(地)、县三级负责制。销区缺粮从产区定购粮中对口调入,一次安排到1995年接新。对郑州、洛阳、平顶山、三门峡4个有粮食缺口的市由省负责安排调入3.55亿公斤;开封、焦作2市自求平衡,其余11市地本着“先内后外”的原则,保证完成省调拨计划,并安排好本地区的粮食总量平衡。同时将中央批准河南省动用的1亿公斤专储粮抛售指标和2亿公斤专储粮轮换指标及时分配下去,要求受灾地区在摸清缺粮底子的基础上,组织好粮源,库存不足的抓紧组织调入,确保灾区、常年缺粮的贫困地区、水库移民区群众的口粮供应,销售价格按进货价加必要的费用和合理利润。1995年,国家对粮食管理和购销体制进行重大改革,实行“米袋子”省长负责制。全省把粮食定购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分解落实,制定考核奖惩措施,加强督促检查,省、市(地)、县一级抓一级。明确规定,定购粮的粮权属国家,由省政府统一管理,分级使用,主要用于安排城镇居民、部队和农村需救助人口的基本口粮供应。为搞好省内总量平衡,省里直接掌握国家定购粮6.75亿公斤,主要用于郑州、洛阳、平顶山、三门峡和焦作5市定额调入;开封市自求平衡;其余11市地要保证完成省定额调拨计划,定额调出计划以外的定购粮,由市地政府根据定购粮的使用范围,负责安排好本区内的粮食总量平衡。各地按照分级负责制的要求,认真研究测算粮食总量平衡盘子,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确保了粮食供应和市场稳定。1991—1995年全省国有粮食部门共收购粮食361.76亿公斤,其中平价164.16亿公斤;共销售粮食247.61亿公斤,其中平价114.18亿公斤。广大农民不但在粮食增产多卖中得到更多的经济收入,而且粮食消费水平也有了较大提高。 表7-2-1 1953—1995年粮食产购销情况 单位:亿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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