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农村困难户救济
新中国成立以来,随着农业的发展,浙江省农村逐步摆脱贫困步入温饱,并向小康迈进,农民收入也在稳步提高。但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以及自然灾害、突发事故等原因,农村中尚有为数不少的困难户存在。浙江省一贯采取救济与扶贫相结合的原则,保障人民生活和社会的稳定。
1950年春,浙江省有64个县发生春荒,90余万人生活陷于严重困难,各级政府发动群众大力开展生产自救、节约渡荒,全省拨发春荒急救粮100万公斤,并以救济米284.15万公斤,开展以工代赈修建交通、水利等工程123处,帮助群众渡过了春荒。1953年春,宁波、台州、温州、嘉兴、金华等地的13个县发生春荒,断粮33.96万人,沿海盐民2.2万余人生活陷于困难;夏荒中断粮增加到47.4万人,对此,浙江省政府发出《关于严防春荒的紧急指示》,强调贯彻“生产自救、群众互助,并辅之以政府必要救济”的方针。1953年全省共发放救济款116亿元(旧人民币)、盐区生产活动贷款20亿元 (旧人民币)。
1955年春,嘉兴、宁波、金华、舟山、杭州部分地区发生春荒,农村困难户达44万余人,全省发放社会救济款306万元。1957年,宁波、温州、嘉兴、金华等地的41个县发生春荒,先后断粮67.42万人,外流逃荒近3万余人,中共浙江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及时拨发救济粮款,并要求各地组织得力干部深入开展生产自救,节约渡荒。1963年入春后,浙江省人民委员会发出 《关于切实安排好农村人民生活的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贯彻生产自救的方针,安排好春花登场以前群众的口粮,切实发放好农村救济费和生活贷款。1963年为安排好全省376万余人的缺粮问题,共发放社会救济费466万元。
“文化大革命”期间,社会救济工作一度受到干扰,除一些原有的长期救济户外,春夏荒临时救济基本处于停顿状态。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扶持贫困户的工作逐步开展,对老弱病残缺乏劳动能力又不具备扶贫条件的社会贫困户,给予定期定量救济。自1979年至1991年,全省共发放农村困难户救济费1. 33亿元,得到救济的困难户1 171.96万人次。此外,1979—1991年,全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还对困难户供给补助共6 629.59万元。